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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试视频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被害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首都政法网 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面对面的开庭而导致对其心理伤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采用了视频保护措施,对参加庭审的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保护,这也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尝试采取视频保护的方式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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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面对面的开庭而导致对其心理伤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采用了视频保护措施,对参加庭审的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保护,这也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尝试采取视频保护的方式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庭审。

  2012年9月,16岁的女孩小李被朱某和谢某(两人均系成年人)在酒后无故殴打,致使小李左上臂软组织受伤、左上中切牙、侧切牙牙挫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海淀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小李可能因为在开庭时再次与朱某、谢某碰面而导致心理恐惧造成对小李的二次伤害,为了保护小李合法权益,避免小李加深对被告人的印象,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用了视频保护的方式,在确保小李不被暴露面容、不直接面对被告人的情况下,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庭审诉讼的全过程。

  据介绍,这种采用视频保护方式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方法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的首次尝试,也是北京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的新探索和新举措。

  相关法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包括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