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4月3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