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优化知产保护环境 改变相对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4月14日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且已具备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能力的基层法院,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记者获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开展专利审判初期,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具备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培养专业法官队伍和总结审判经验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另悉,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有效专利数量大幅增加,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专利权人保护权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专利案件管辖权布局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起先后批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进一步优化了辖区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更好地发挥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