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规定5月2日起实施 法制网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该司法解释5月2日起施行。 据介绍,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可以与67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与42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相互委托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对于与我国尚未建立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我国也可以与其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 据统计,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数量,已从最初的每年不足十件上升到每年三千余件,调查取证也已达到每年数十件。案件类型也由简单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扩展到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多领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适用于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构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委托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这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双边民事、民商事、民刑事和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其中,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不适用本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经手办理某一具体司法协助请求的法院,均对该司法协助请求负有审查责任。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对于来自国外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外国请求协助的事项时,均应负有审查责任,目的是通过广泛而严格的审查机制,确保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