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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法学重点院校所: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3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组织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法学理论,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请各初评单位严格按照《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各单位作为初评单位,应组成7人以上初评委员会,对报名人选进行初评,投票产生推荐人选;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提交初评情况报告。 2.初评单位要对报名人选进行考察,对产生的推荐人选写出500字左右的推荐意见。 3.报名人选需严格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版。报名表和简介统一使用A4纸,均须工作单位盖章、初评单位盖章方为有效。 4.报名表,请登录(中国法学会网)下载。 5.报名人选需提供两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和电子版。 6.报名人选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提供报名资料中涉及的发表在法学核心刊物上论文或论文复印件、专著和奖项证书复印件。 7. 各初评单位要在9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的全部资料及审核后的各种书面证明文件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8. 各初评单位要做好初评和推荐工作,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告知本单位或本地区相关人员,确保初评的公平公正。 联 系 人:张 涛 王小红 联系电话:66182129 66173342(兼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政编码:100034
中国法学会 2013年4月26日
附件一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3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组织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法学理论,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 (二)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 (三)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四)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机构 (一)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团、法学重点院校所等分别组成初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全国性法学社团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三)设立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活动。 四、评选办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初评评选 初评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初评确定1至2名本单位、本地区的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初评评选委员会在9月20日前完成初评评选工作,并由初评单位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初评情况报告; 2、初评单位对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每人500字以内) 3、推荐人选的报名表; 4、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复印件; 5、推荐人选的代表作学术专著1部、学术论文5篇 第二阶段:候选人确定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产生的推荐人选材料组织审核,确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名单。 第三阶段:候选人公示 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和有关信息将在有关媒体和中国法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汇报公布审核结果。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阶段:终评评选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选办公室对候选人情况的说明和候选人公示情况的报告,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10名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20名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终评程序分为分组评议、评选委员会审议和投票三个阶段。 第五阶段: 审查批准 最终评选结果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后,由中国法学会颁发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证书。 五、时间安排 2013年4月,发出评选通知。 2013年11月,召开评审会。 2013年底,举行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表彰大会,同时举办“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
附件: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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