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 民间借贷纠纷逐年增长,去年又增长三成…… 南京市法院3年两次出台指导意见严打“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弱肉强食行为,会加速贫富分化。”“‘高利贷’可以迅速积累财富,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长此以往,人们会失去实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进而损害实体经济。”……为遏制逐年激增的民间借贷纠纷,打击“高利贷”等民间非法借贷行为,南京市中级法院3年两次出台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提升司法公信,维护社会稳定。 借款6万元,要求法院判还60万元 因为一起“难缠”的债务纠纷在法院得到合理解决,市民朱先生近日感觉很轻松。“无债一身轻嘛!”朱先生说。 几年前,朱先生因为经营需要,向张某借了6万元。当时说好按银行利率还本付息,但没说什么时候还清。 2009年1月,张某找到朱先生,声称如再不还钱,双方的借款协议就要按张某的意见重签。无奈,实在还不了钱的朱先生,只好与张某重新签订了这样一份还款协议:3年内,朱先生的产权房一旦拆迁,立即向张某提供一套7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以此抵清6万元借款本息;如提供商品房不方便, 或者3年内不拆迁,就按70平方米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还钱。 朱先生没能在协议期限内兑现“承诺”。去年11月,张某将朱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朱先生为他购买一套7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或者给他60万元。法院经多次约谈、走访调查,发现其还款利率远远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属于“高利贷”,于是判决朱先生与张某之间订立的这一还款协议无效,要求朱先生按照银行利率的4倍,还清6万元本息。朱先生随后按判决还清钱款。 民间借贷纠纷增加,多为“高利贷” “朱先生的借款纠纷,仅是去年全市13家基层法院受理的8042件民间借贷纠纷之一。”市中级法院调研室主任王劲松说,近年来,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机遇,众多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转变为最需要资金的借贷主体,其融资特点是单笔金额少,但面非常广。因为融资不畅,再加上世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这些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纷纷转向方便活跃的民间借贷,导致此类纠纷逐年递增。 据统计,2005年,全市13家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仅2251件,到了2008年,就猛增至4702件。去年又在前年6507件基础上,增加了30%。 “案件审理时发现,这些借贷纠纷中,不仅出现了违法约定高额利息、‘高利贷’、‘利滚利’等情况,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也以‘民间借贷’作掩护,牟取暴利。”王劲松说,不少为应急而借贷的小微企业,因为背不起高额利息而破产、跑人;一些家庭为还债,甚至失去了住房等基本生活保障,还有的干脆举家外逃;一些案件甚至引发涉众性信访事件,给社会带来较多不稳定因素……司法审判中,由于审查不严、一些证据难以认定等原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司法裁判保护违法利益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与权威。 3年两次出台指导意见向“高利贷”开刀 民间借贷纠纷的逐年递增,这一现象早在2009年就引起市中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当年5月,该院为此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按照《意见》规定的6条要求,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近日,市中级法院又在当年6条意见的基础上,紧急出台了《关于严格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得保护违法利息的通知》。 针对“高利贷”行为隐蔽性较强等特点,《通知》要求两级法院在立案、审理阶段,加大对案件的调查、审查力度,不得以当事人主动承认为立案、断案依据。执行过程中,发现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保护了违法高额利息的,应当召集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范围内进行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要暂缓执行,并及时报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要定期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放贷人涉嫌“职业化”放贷的,要通报全市法院,必要时,要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其是否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进行审理。 “审判人员未尽审查义务或者违反审判纪律,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确认保护违法高额利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王劲松说,此次《通知》共13条,条条都向“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开刀。(记者 殷学兵 通讯员 施法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