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8日电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确保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4种情形是: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 为防止拖延性公开,《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规定》第五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 (二)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于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做出明确要求:一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二是对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做出明确要求。除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三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除因技术原因造成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以外,不得进行修改或者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确需撤回的,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三)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规定》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