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绍娟 王某是一名灌装水泥大车司机,在运送水泥的过程中,爬上车顶固定水泥罐,不幸被高压电线电击身亡,其家人将高压线的使用者及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16万余元的各项赔偿。10月23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一审已经结束,王某家人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认可,法院判高压线的使用者及电力公司支付其赔偿64万余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说,今年7月,王某将车停在某公司门口固定水泥大罐时,被车上方的高压电线电击身亡。而高压电线路是由某公司使用,电力公司供电。王某家人委托公证处对事发地点的电线高度进行了测量高差为5.55米,低于国家规定最小垂直距离7米的规定,其家人认为使用者和供电方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某公司则认为,高压线供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自己仅仅是使用者,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事故发生时,上空纵横有16条高压线,受害人在车上自己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7米,也是事出有因。该事故线路是在1998年架设后使用的,当时线路高度是合格的,只是后来由于工业园区的建设和道路的铺设,地面被抬高了,才出现高度不够的情况。作为供电方的电力公司也感觉很委屈,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供电人,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自己产权范围内,电力公司既不是线路产权人,也不是线路维护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电力公司和使用者并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存在连带侵权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对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虽然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动力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对王某家人提出的无依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一审判令高压线的使用者某公司赔偿379543.07元、电力公司赔偿266638.45元,合计646181.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