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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一审判银行担责二审改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陈瑜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1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海芸 储户的银行卡在网上被人异地消费支出多笔,均为第三方快捷支付,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在新疆喀什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依法改判银行不承担责任。 此案中,李某向喀什市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海芸 储户的银行卡在网上被人异地消费支出多笔,均为第三方快捷支付,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在新疆喀什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依法改判银行不承担责任。

此案中,李某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16年1月15日发现银行卡里的资金55148元不翼而飞,经银行查询是异地盗刷,而自己从未离开喀什,银行卡也一直未离身,李某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某银行赔偿银行卡内资金损失55148元及利息147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某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储户信息、密码被盗。

本案中,李某的银行卡于2016年1月5日至19日在深圳通过网上银行,POS机交易方式转款55148元,而李某的薪金卡在深圳发生交易的同时李某本人在喀什,其无法在喀什及深圳两地出现,亦不能同时在异地进行涉案交易,涉案交易应属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完成的操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李某银行卡损失55148元。

某银行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李某的银行卡在2016年1月5日就发生了网上交易,银行就发送了短信提示,尽到告知义务,但李某不采取补救措施或拨打银行报案电话,放任后续损失发生,至15天后,连续发生38笔交易,卡内资金损失55148元,经银行账单显示,涉案交易均为第三方快捷支付,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名称及账户,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查明,2015年1月5日,李某的银行卡在网上消费支出八笔,从短信清单上可以证实银行在第一时间已经以短信方式通知到李某,但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报案,也未及时通过银行办理挂失,以放任的态度致使损失继续发生,在2016年1月14日16点38分至18点32分,李某银行卡网上消费支出38笔,计5,4341元,虽然李某称其未收到上诉人的短信提示,但从银行提供的银行信使流水单可以证实银行对每笔收支信息全部以短信方式通知到李某,而李某未提供未收到短信提示的相关证据,银行已尽到告知提示的义务,李某在明知银行卡内的现金发生多次支取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其放任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二,从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中反映,本案46笔支出款项均为第三方快捷支付,该种交易方式只要有互联网,绑定银行卡,输入交易密码就能够实现,而不需实物银行卡为交易介质,银行密码具有秘密性、唯一性和专有性,银行交易系统中不会显示持卡人设定的密码,除非本人泄密或者被他人窃取。一审以储蓄合同关系,认定系伪卡复制完成属认定事实错误, 李某的银行卡损失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因银行密码具有秘密性、唯一性和专有性,银行交易系统中不会显示持卡人设定的密码,在收到非本人交易提示短信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到附近的银行或者ATM存款机中存入一笔钱,来证明本人银行卡在持卡人自己手中。然后到附近银行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且报警,以免损失扩大。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卡如持卡人不能举证证明是伪卡或银行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