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称,顾某与他们一家人相识多年,关系比较好。此前,顾某也曾经因为资金需要而向他借钱。在2012年8月2日,顾某提出借钱,叶某就向其借款1000万元,顾某在归还时,其中500万元打入了叶某女儿的账户,另外500万元则在2013年8月31日打入了叶某的账户中。 叶某告诉记者,在潘某向顾某购买商铺之前,顾某曾经向他购买了一块土地,转让价格为2200万元,因此产生了顾某向其账户转账的数笔记录,其中就有被顾某称作是购房退款的8月2日的转账1200万元。 叶某对于二审判决表示不服。他认为,云浮中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向他询问过涉案的五笔款项的性质和由来,更没有对这五笔款项是否与以往的其他款项往来有关进行调查。 叶某认为,顾某的行为,其实是想利用她和自己之间的多笔资金往来,“浑水摸鱼”,侵吞那1700万元的购房款。(记者李钢 实习生李敏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