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是特殊形式的作品,其承载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是相互分离的。宋振玉享有所有权,可以对信件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但是信件的著作权属于屠呦呦。信件的卖家从宋先生处收来信件,未经屠呦呦许可而将信件内容公开,此行为已经侵犯了屠呦呦的著作权。 拍卖名人物品与拍卖名人信件,涉及法律是不同的。前者仅涉及所有权问题,后者还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保护问题。 拍卖是将物品公之于众,它是转移所有权的特殊形式,所以要注意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对于名人物品,如不涉及隐私权和著作权,如果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那么经过权利人许可后,可以通过拍卖形式来转移所有权。 如果涉及信件、书稿等,则同时涉及著作权和隐私权保护问题,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要经过信件内容涉及人士的同意。 2.工作信件还会否涉及隐私? 拍卖的三封信件属于私人信件,不论信件内容涉及工作还是其他,都不影响私人信件的性质。私人信件就必然涉及到隐私权保护问题,未经作者及信件涉及人士的同意,拍卖私人信件的行为,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 3.拍卖名人信件需要注意什么? 拍卖行为是将拍卖物品公之于众,拍卖私人信件就是将私人信件公之于众,其本身就有侵犯隐私权之嫌。同时,信件涉及著作权问题,拍卖信件往往公开信件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即信件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发行权、获利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