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的送试,原则上应由生产厂派人连同有关的技术资料一并送试,送样人员应持有生产厂的《样品证明书》,《样品证明书》中应声明“该型号规格样品系本厂(本公司)自己生产,今有 厂(公司)委托 同志送试样品到达你处,请予查收”,由生产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交本院留存,方可受理收样。 据悉,《样品证明书》要求企业证明送试产品确实为本厂生产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行业相关规定,执行这样的制度更加严格地履行了对送试产品文件审查的义务。这项制度自2011年7月出台实施,该院与客户交涉时,严格审核对方提交的营业执照、产品说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必要手续后,双方即可签订检验合同。 2014年12月4日,胜华腾科委托苏州吉力送检的产品因“被人动过手脚”、违反送检规定而遇到直接退检处理,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该院送检产品手续审查制度完备,执行得力。 令人困惑的是,胜华腾科此前曾在2014年5月向电科院申报送检一台干式变压器,电科院一位项目工程师在审查证明材料时质疑其地址不像生产厂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楼13层B座1312”,胜华腾科随即出具一份盖章说明书,特别注明生产单位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 “其实,那里根本没有生产厂家,就是一座商业综合体楼。”电科院法务部主任派员了解实情后说。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电科院保留的北京先科、胜华腾科每次送检样品手续和审批流程档案,按照制度条款一一核对,没有发现电科院在形式审查方面存在问题。 电科院董事长胡德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企业送试样品来电科院,只要填写试验委托书、企业提交型式试验大纲就可以进入实验了。近年来,鉴于社会上一些企业不讲诚信,加之国家建立产品认证制度,要求企业送试样品声明产品是自己制造的,目的就是为杜绝企业不诚信行为。 “我们只对送试产品检验结论负责,这既是我们历来延续的做法,也是世界上通用的做法。”胡德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电科院法务部有关人士认为,没有产品的公司花钱找到“替身”产品,就能获取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被四家财经报刊轮番报道,相关媒体应对不实报道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家“取证公司”住所成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