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垚告诉记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盈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一些人认为挪用公款后悄悄还回单位就可以逍遥法外,这是错误的认识,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欲壑难填的办公室主任 相对于周某挪用公款时抱着侥幸心理,阿克苏地区某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则是被贪欲冲昏了头。 现年48岁的张某原本仕途一帆风顺,工作能力强,很受单位领导的信任和器重,因此,学校将一部分公款暂时交由张某保管。去年开始,张某迷上了炒股。看到股市行情好,张某心动了,他想何不把公款放到股市上。 打定主意后,去年1月,张某分4次将本单位60万元公款转入自己股票账户内用于炒股。之后,单位在查账时,发现这笔公款不翼而飞,追查下来发现了问题。 去年4月,张某被检察院带走。张某到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不法行为,并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 2014年8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提前加强预防常敲警钟 刘垚是这三起案件的主办人,他告诉记者:“现在社会上炒股的人很多,隐藏着职务犯罪多发的可能。不法分子多存在着占便宜、抱着侥幸心理和法治观念淡薄的特点。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掌握公款、单位资金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炒股牟利,股市的财富神话容易让他们下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等渎职犯罪,不法分子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这类因炒股引发的职务犯罪,从开始作案到案发往往有一定滞后性,也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只有等到股市调整后,才有可能水落石出。”刘垚说。他呼吁,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款、单位资金的监管,加强对采购、财务、出纳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开展检查,提前预防常敲警钟,才能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童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