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购房时间是‘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填发记载的时间’,而不是以购房发票等其他证明为准。所以应以契税完税凭证填发日期即2014年4月1日认定为桑女士购房时间,距2014年11月27日她转让该住房,不满5年,按规定不能免征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副所长说。 海淀区地税局与地税二所说法一致。其法制科科长当庭表示,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该地税局专门公开认真、充分听取了行政复议双方的陈述意见,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类似情况多 此案引关注 此案征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海淀地税局强调两个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政策中的具体通知》。但桑女士坚持己见,认为被告所述执行的文件是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行政部门执行规范性文件没问题,但针对本案适用规范文件来证明购房时间是错误的。双方证据都能证明我的购房时间,不能适用被告所说的两个规范性文件。”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满5年未办理房本、未按照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不到5年的,地税局征收所得税的情况很普遍,此案情况并非个案。”二被告要求驳回桑女士的诉求。 因合议庭需要评议,最后法官宣布另行通知宣判日期。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