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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服刑20年后改判无罪 取证或存威胁引诱(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编辑:叶攀】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粘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例如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粘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例如,现场勘查时,公安人员发现进入杨明家厕所处有两根木棒交叉放在通道上,在木棒与地面接触处有明显移动痕迹,木棒上粘着荷花塘泥土指印(无纹线)。但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案发到发现尸体近一个月,木棒移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可能性,而木棒上的泥土是否是荷花塘泥土,因未经鉴定,不能据此认定是杨明作案时留下的痕迹。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员指出,原判决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且包括杨某某在内的证人证言均非“亲眼目睹”,证明力较弱。

  比如,杨某某证实在杨明家三楼睡觉醒来时,听到一楼卡拉OK厅有音乐声、吵架声,后下到二楼时听到就像老人生病难受的呻吟声,同时听到泼水声。但检察员认为,在有卡拉OK音乐声的情况下,杨某某在三楼能听到吵架声、在二楼听到呻吟声及泼水声,显然与常理不符。

  ——案发时间、地点不清。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均认为,原判仅凭杨某某证言认定卡拉OK厅是案发“第一现场”,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并不能佐证杨明在卡拉OK厅杀害王红。

  此外,死者近亲属的证词称,案发当晚王红离家时说是杨明在外面等她,但均未亲眼看到,且其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失踪的时间,不能证明王红死亡时间。

  据再审判决书,法庭采纳了杨明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法院再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红的结论。”

  □反思

  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

  “杨明故意杀人案”被依法纠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受访法学界、实务界人士认为,在推行“疑罪从无”审判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等司法实践与改革的过程中,杨明案值得引以为鉴。

  业界人士指出,虽然杨明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原审判决发生在20年前,不排除当时客观因素制约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实”。但从此案经过来看,一些可能导致“冤案”发生的“关键环节”仍值得反思。

责任编辑: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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