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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将录入信息库上报党委(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编辑:王硕】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要:根据规定,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如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

  根据规定,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如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马上就访

  领导传达“精神”审判中很难拿捏

  昨天,一位从事10余年一线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此次最高法公布的两项规定为法官公平审判提供了保障。“新规定很详细,等于是给法官公平审判撑了腰。”这位法官解释称,有了记录信息库,一些托请案件的将不敢再打招呼了。

  这位不愿具姓名的法官透露,在他10余年的审判工作中,虽然没有遇到领导干部请托说情、打探案情等情况,但是会得到一些领导转达的“精神”,这在审判过程当中很难拿捏。

  “审判工作本身是看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但是有人过问案件,传达一些精神,就让审判法官很难拿捏。”该名法官解释称,法律有明文可查,证据也是要有案卷卷宗可查,但所谓的“精神”则需要法官自己体会。

  “如果不执行,考核、晋升当中难免会受到刁难。如果执行了,可能会使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满,甚至会引发信访等问题。”(京华时报记者 王晓飞)

责任编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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