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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被违规撤销 官方称“院长”本人举报自己(4)

来源:云南网 作者: 【编辑:王永吉】
<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要:会泽县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由于宁伯万本人举报自己非法行医,县卫生局在对其进行处罚时,不但不配合,还邀约不明真相的人横加阻拦,态度十分恶劣,监督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难以保证。会泽县卫生局于2008年5月16日

  会泽县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由于宁伯万本人举报自己非法行医,县卫生局在对其进行处罚时,不但不配合,还邀约不明真相的人横加阻拦,态度十分恶劣,监督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难以保证。会泽县卫生局于2008年5月16日下文撤销了黄梨树分院。

乡镇卫生院被违规撤销 官方称“院长”本人举报自己

【会泽县政府行政复议为何撤销“县卫生局撤销黄梨树分院”决定?】

  2009年,宁伯万又向会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卫生局决定,并赔偿180万元经济损失。会泽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会卫政发[2008]44号)文,即撤销会泽县卫生局《关于撤销大井卫生院黄梨树分院的决定》。

  云南网记者查阅2009年会泽县政府下发的《会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会政行复决字[2009]3号),该决定书明确指出县政府撤销卫生局决定的三重理由:

  其一,会泽县卫生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其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九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做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行政执法主体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效力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3号)“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在执法文书上注明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署名,未按法定内容和上述规定填写,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执法文书一律无效。第四项对不持有合法证件的执法行为或有执法证件而不出示者,视为程序违法”的规定,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违法。

  同时,会泽县政府行政复议认为,宁伯万请求行政赔偿180万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之后宁伯万到会泽县卫生局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宁伯万本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校验申请材料,会泽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注销了大井卫生院黄梨树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黄梨树分院为何至今无法通过校验?因宁伯万无法提供校验材料】

责任编辑: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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