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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审判庭见复旦投毒案林父 律师:是首例(2)

来源:人民网 作者: 【编辑:吴涛】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冯卫国认为在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家属与法官见面应是特例。也就是说,办案法官原则上不应会见被告家属,家属对于案件的意见及诉求,可以在得到委托律师的认可后,由律师向法官提出。对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冯卫国认为在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家属与法官见面应是特例。也就是说,办案法官原则上不应会见被告家属,家属对于案件的意见及诉求,可以在得到委托律师的认可后,由律师向法官提出。对于请不起律师的贫困家庭,可以通过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全覆盖。目前法律和有关司法文件都没有死刑复核阶段法官会见被告人家属的规定。但在当前体制下,被告人家属可以到最高院反映问题,接待的法官不一定是承办案件的法官。但这种“上访”不是法律程序,作用和效果也极为有限。“关于涉法上访的改革正在逐步推进。我认为还是应该在法律程序之内,通过加强辩护和法律援助来推动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性。”

  林父申请撤销死亡判决称黄洋非因投毒死

  记者从谢通祥律师处获悉,7月31日下午,他和林森浩的父亲来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0多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当面接收了材料并出具了加盖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公章的材料收取清单。

  记者看到,这份有一万多字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核心内容主要是,法院不能仅凭林森浩口供,还必须有科学的证据来判断黄洋的死亡原因。这份意见书表示,该案的证据有多处疑点。第一,该案有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其中,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并未检测到被害人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则检测到二甲基亚硝胺,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个检材得出完全不一样的检验结果,而法院却认定了有毒物的检测。第二,现有科学研究报告证明,N-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环境中,因为没有提供检测时的质谱图,所以现有证据就不能确定检测到的毒物是否来自于环境、人体自身合成,也不能排除取样、送检过程中的人为污染。

  同时意见书中,林父提出了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等11项申请。意见书中称“有四张化验单检验结果可证明黄洋死因并非中毒”。除此之外,这11项申请还包括对饮水机及其里面的水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所谓“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机、饮水桶做指纹鉴定”的申请、调取204实验室监控录像、对所谓装有毒物的黄色塑料袋监控录像进行鉴定等,因为卷宗材料里没有这些鉴定。此外还有死亡原因鉴定,质谱图专家质证、医疗事故鉴定等等。

责任编辑: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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