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月有8名大学生在山东泰安玩一元一把的“炸金花”被拘留15天罚款3000元之后,近日又一起赌博受罚事件引人关注。据《信息时报》昨日报道,广州的方先生和几个朋友打10元麻将,被行政拘留了3天。事后他认为公安违法,提起诉讼,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请。 一元一把也好,10元一局也罢,在如今很多人心目中,恐怕都属“小赌怡情”,不少人都玩过。故而,每每这样的抓赌新闻出来,人们难免很不自在:如果打“小麻将”也要被拘留,那么自己没被抓到岂不是因为走了狗屎运? 是的,按法律法规,很多麻友都属违法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而何谓“赌资较大”,各地标准不同。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而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的解释,方先生等人在赌博现场被查获赌资累计800多元,符合“赌资较大”的情形。可见,在不少地方,当场查获赌资几百元就能构成被处罚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既然有此规定,则在山东泰安被查出赌资920元的那8名大学生,以及广州的方先生等人,都应该被处罚。可事实上,这两起处罚又让很多人觉得不合情理,原因何在?最主要的,恐怕还在于执法的裁量上有问题。按法律,对赌资较大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说明拘留并非处罚的唯一选项,小额罚款也可,那么警方为何要顶格?有必要解释清楚。另外,随着人们收入增长和通货膨胀,“赌资较大”的标准本身也应作出适时调整,否则就很难接地气。 显然,对于赌博之类行为进行处罚,法律的规定还有待更清晰,尤其是需要一个明确的刻度,尽可能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否则,人们对于警察抓赌,要么不以为然,要么谈虎色变,那其实都有害于法治社会的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