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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法律援助存问题 不均等指派规则受争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正义网-方圆 《方圆》第313期 法下怎样才能留人 《方圆》见习记者靖力/文 到底何谓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又是否能像“刀下留人”那样,有效的帮助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免去一死? 古装连续剧有一个经典情节:犯人临刑,一骑传令飞奔踏入刑场,高喊“刀下留人
正义网-方圆


《方圆》第313期

    法下怎样才能留人 

   
   《方圆》见习记者 靖力/文

  到底何谓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又是否能像“刀下留人”那样,有效的帮助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免去一死? 

  古装连续剧有一个经典情节:犯人临刑,一骑传令飞奔踏入刑场,高喊“刀下留人!”受刑者若是“好人”,观众们必会舒心一叹,庆幸不已;受刑者若是“坏人”,观众们则会捶胸顿足,气恼非常。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与成熟,“刀下留人”已经成为历史,而以法律和程序为准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法下留人”正在流行。 

  2011年12月24日,网络上出现了为死刑犯募捐免死的帖子“平安夜的一封求助信”,就像是一声“法下留人”的呼喊,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这个帖子的发布者正是该死刑犯的援助律师王兴、李金星,“许多人认为我们是炒作,也有人不理解死刑犯人有什么值得同情。我们出此下策其实是为了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李金星说。 

  到底何谓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又是否能像“刀下留人”那样,有效的帮助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免去一死? 

  法律援助之死刑援助 

  法律援助一词,在我国已有50多年的历史。 

  早在1954年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1979年之后陆续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工作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都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内容。 

  后来,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紧接着,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各地开始设立法律援助中心。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基本的法律援助框架成立。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573个,法援工作人员13830名。2010年全国法援中心办理案件达72.7万件,2011年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80万。相应的,近年来律师自发参与援助案件的情形也明显增多。据北京一些律所的统计资料,他们承办的自发援助甚至是指定援助案件数量的两倍有余。 

  随着现代社会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死刑案件作为最严重的援助案件类型,也被摆到更加明显的位置上被讨论着。审慎对待死刑案件正在演变成为深入人心的司法理念。这些使得专门对针对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亦开始在国内生根发芽。 

  然而,事有两面,像张青松、王兴等律师们所“埋怨”的死刑法援中的困顿依然很多。既然法有明文规定,为何对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仍然步履维艰? 

  “法下留人”的两种形式 

  事实上,在中国,法律援助包含了两个层次,一为官方性质的,以政府部门为主体,指派律师针对特殊案件提供援助,特指刑事诉讼法上的指定辩护。其通常具有特定的援助人群,主要包括刑事犯罪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另一则是民间自发的法律援助,通常以律师为操作主体,法学教授、公益组织、媒体等有可能参与其中。死刑案件也不例外。 

  自发援助是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援助形式,许多都是“凑巧”发生的。王兴援助李雷就是通过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私人介绍促成的;张青松“低价”接办的李昌奎案也是自己的“私心”使然,他想通过案件把援助辩护的理念传达给公众。 

  同时,为死刑案件规定指定辩护制度,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看来,“可以看出我国对待死刑案件的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因为相较于自发变化,这种法援形式更为稳定,也更程序化。 

  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数据,指定辩护的死刑案件确实不在少数。2010年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134件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指定工作,2011年增加到144件,占北京市总死刑案件的比例为1%-5%,占北京市法援中心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25%。 

  田文昌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虽然许多死刑案件的被告人能自己雇请辩护人,但仍然有相当部分的被告人因为穷困,或者无法律意识,只能通过指定辩护这种法律援助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甚至可以说,指定辩护是许多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最后一线生机。 

  不均等指派规则尚存争议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学法介绍,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检察院的等级建构类似,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基层法院、检察院委托的法援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中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委托的法援案件。根据我国刑法,死刑案件必须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相对应的,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只能由市级法援中心受理。 

  然而,律师的指定环节作为指定辩护的核心内容,却一直倍受争议。 

  江苏苏州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毅表示,他执业以来从来就没有参加指定辩护的机会。“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指派方法并不统一,我在苏州,却从来没搞清楚如何才能参与指定辩护的案件,”有的律师甚至“什么都没做就被剥夺了法律援助的资格”。 

  对此疑问,王学法回应道,各省市的法律援助指派办法基本都是根据当地司法局依照当地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北京市法援中心的做法是公开招募志愿律师,从广大的应征律师群中挑选精英,目前已经组成了一个以著名刑辩律师张青松为首的50多人的刑辩律师团队,对每个律师要求是执业3年以上,而且要与中心签订志愿援助协议。 

  资料显示,北京市各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善用资源、合理配备”的原则总共形成了6种指派方法,各种方法不尽相同。六种指派方法分别为:按律所名称顺序轮流指派,如海淀区、房山区法援中心;律所志愿报名参加,如东城区、丰台区法援中心;轮流指派和志愿报名相结合,如市法援中心、朝阳区法援中心;集中指派兼顾其他律所,如昌平区法援中心;固定律所并固定律师,如西城区法援中心;按律师的专业与分工安排,如通州区法援中心。 

  很明显,有些指派规则向律师提供的机会更均等,有的则不那么均等,王兴也曾抱怨:“西城区法援一直只有那8家律所在承担,其他律所没有机会,这样一来,想提供法援的不能参与,不想提供的可能又得赶鸭子上架。” 

  对于这种不均等的指派方法,王学法表示,如果是按照客观情况设计的,并且控制好律师的质量,也是可行的,但如果这种方法本身就具有随意性,或者有人情关系,那就很可能导致援助不力的后果。 

  严格措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 

  援助不力,是许多当事人拒绝指定辩护的理由。例如在廊坊灭门案的涉案人员李杰看来,就是“跟政府打官司,还要找政府部门。” 

  而据王学法表示,法律援助中心是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办案质量的。律师接受指派以后,就进入办案阶段。法律援助中心则采取旁听庭审、走访约谈等方式对指定辩护人进行监督,质量监督还针对承办单位,即该律师所在的律所。监督的内容主要看律师有无法定的“不当行为”,包括: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二、向受援人收取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触犯任一“不当行为”,法援中心都会立刻约谈律师或者更换律师。 

  案件结束以后一个月以内,指定辩护律师还需呈交书面材料,陈述援助期间的行为、结果,由法律援助中心归档,然后法援中心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但在田文昌看来,这些都只是针对一般案件。死刑案难度高,对律师要求高,“应该有所特别规定”。 

  一个死刑案的律师补贴2000元 

  在一些律师看来,死刑案法律援助还面临着另一个问题:补贴过低。 

  2011年下半年,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最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死刑案件的补贴标准与一般刑事案件无异,侦查阶段援助补贴1200元,审查起诉阶段1200元,审判阶段2000元。 

  王学法介绍,死刑案件的法援律师通常只能拿到2000元。因为死刑案件因为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往往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有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向嫌疑人施压,很少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并不欢迎援助律师的介入。通常只有进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环节,法庭才会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援助律师真正能参与的只是审判环节。  

  那么审判环节的2000元对北京律师来说完成辩护程序够用么?北京市一名律师袁燕(化名)帮《方圆》记者算了个账,一件死刑案件的辩护支出,总体上包括: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几项。文印费可多可少,法院印卷有的0.2元一张,有的1元一张,碰上1元一张的地方,而案卷材料又特别多的,可能2000元全搭上都不够。交通费和通讯费还算一般,很多法援律师会见当事人、调查走访、出庭都坐公交车,能省则省。调查取证等费用不好估算,有的需要鉴定、勘验的,支出费用动辄上千。 

  袁燕表示,这个支出清单还不包括律师吃、住等应有的消费,也不包括有些以律所为承办单位接办刑事法援案件的,律师还要给律所一定提成的情况。综合这些情况来看,“有时候够,多数时候不够。” 

  不够怎么办?袁燕无奈地表示,无非是自己贴钱,也不排除律师因钱少而不尽职的可能。文印费太贵?就少印点;交通费不够,就少跑点;调查取证经费没有?那就不调查不取证。她回忆说,自己曾经见过一个律师代理死刑案件,直到开庭才与被告人第一次见面,见面也就聊了不到五分钟,这样不充分的辩护准备如何能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王学法也介绍,北京死刑案件在去年以前补助标准是500元,少得可怜的经费导致很多援助程序都“格式化”,“我曾旁听监督过一些死刑援助案件的庭审,律师承办案件时,庭审辩护发言几乎都采用相同格式:尊敬的法官,作为某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并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基于以上工作,现致送如下辩护意见……连辩护意见都大同小异:酌情考虑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改过自新的意愿,恳请法院从轻发落……如此等等。” 

  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周步青在总结死刑二审案件指定辩护时也表示,许多律师开庭前一天才来拿一审判决书,次日就来开庭;庭前不阅卷,庭上不询问被告人;提交、发表的辩护意见也过分简单,跟案件是“无偿”办理不无关系。 

  “北京市新出台的补贴标准可以说有一定的前瞻性,因为这一办法将沿用多年,所以2000元一件在全国范围内还算比较高的水平,”王学法接着说,“有的地方低至200元一件,全国的平均水平也才700-800元的样子。总的来说有些地方的援助补贴还应该增加,否则,既不利于调动律师参与法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死刑案的法援环节正在拓宽 

  除却指定辩护的质量问题,其援助涉及的范围狭窄也是死刑案法律援助的症结。据王学法介绍,指定辩护目前仅仅限于审判阶段,死刑案件方面基本都是由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申请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困难而无法雇请律师的嫌疑人、被告人从侦查阶段起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田宏杰介绍,“这一规定不限于任何案件,也就是说,经济困难的死刑案件嫌疑人,自侦查阶段起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但现实显然并非如此。王学法表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审判前的两个重要的时段,这两个阶段里嫌疑人未被确认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因此是否为死刑案件尚不得而知。但是实践表明,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多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没得到过任何形式的法律援助。 

  曾为河北廊坊一起死刑案件的5位死刑犯人翻案的法援律师吕宝祥说:“这个死刑案件如果能有律师提前介入,为相关部门提供点证据上的意见,产生一些博弈的火花,就不会弄得控辩双方都难以下台。有些部门闭门造车武断办案,才让这个案件一错再错闹剧收场。” 

  吕宝祥告诉记者,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因为介入时间晚,将面临着恶性循环:介入晚,导致案件可供研究的时间短,时间短则律师能做的事情有限,因而案件的改判率低;改判率低又反过来影响律师,律师不愿意接手这类案件,接手后积极性也不高,更加导致案件的改判率低。在这种恶性循环的往复之下,案件质量每况愈下,法律援助也逐渐成为“走过场”。 

  王学法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从去年开始就着手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加强联系,试图以法援中心为中转,加强审前环节的法律援助。据介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检察院、分院的沟通已初见成效,去年一年,检察院转交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下二十次,其中过半数获得了法律援助。 

  除了审前环节,审后环节的法律援助同样值得关注。田宏杰介绍,死刑案件有一个特别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这一程序更像是最高院的行政程序,任何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院复核。但是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不提供该阶段的法律援助,一般来讲,该阶段都是由先前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自发延伸援助的。 

  自发法援的蓬勃兴起 

  从规则上看,指定辩护因为法律的保障实施,在死刑援助的规模、制度以及实际操作上更显得稳定,也成为比自发辩护更“靠谱”的援辩方式。 

  但指定辩护的援助不力,使得一部分死刑案的犯罪嫌疑人将目光投向民间性、自发性的法律援助,例如各类法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一些民间公益组织以及犯罪嫌疑人从媒体上看到的知名律师等等。吕宝祥等律师为廊坊灭门案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辩护就属于此种例子。 

  “相较于指定辩护,寻求自发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当事人寻求翻案的要求更高,难度也更大,我们也经常面对很强的舆论压力。”曾为死刑反募捐的王兴律师对《方圆》记者说。 

  王兴曾因在网上为死刑犯募捐而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被网友攻击“拿钱为死刑犯免死?疯了!”王兴不解,死刑犯到底该不该死,由法律说了算。但如今出点钱就能为死刑犯免死,就能拯救一个在悬崖边上的生命,而且这些钱是给受害者的,受害者亲属同样需要这笔钱来弥补失去亲人的损失和伤痛,这种“为了双方好”的简单法律援助行为为什么会被如此误解? 

  “刑辩律师援助死刑案件随机性特别强,有的数年都不援助,有的一援助就是好几年;有的一辈子都沾不上一起援助案件,有的一援助就搭进去一辈子。”田文昌如是说。 

  而名不正言不顺,是所有私下为死刑案件提供过法律援助的律师的难处。“指定辩护往往还有点补贴,我们则纯粹是公益性质,往往还要倒贴钱。” 

  同样曾呼吁为死刑犯募捐的律师李金星则认为,“国内立法对于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无明文禁止。因此,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是相对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也带来一些不便,其一,死刑复核不开庭,要见法官只能预约会见,没有法定程序予以保障;其二,这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任何补助,所有支出全由律师承担。”显然,这些自发辩护的法律援助,在稳定性和常规化方面,仍然有待探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