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 患者因腰腿疼痛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在病房无人之时跳楼轻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护理监管不到位,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日前,法院终审此案,认为医院的护理工作存在疏忽,对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赔偿5万元。 因为腰腿疼痛,张大妈在老伴的陪同下到医院看病,并被初步诊断为腰椎管狭窄。之后,医院对张大妈采取一级护理,对其进行输液治疗。 第二天,医生通过CT和拍胸片等检查方法确诊张大妈为肺癌骨转移,并将病情告知家属,但没有告知张大妈本人。当晚9时许,张大妈在病房没人的情况下从其所在的骨科二楼病房跳楼,造成多发性骨折,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大妈的亲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60%,即12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事发医院的楼房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张大妈的整个处置过程中无过错,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患者张大妈跳楼轻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张大妈亲属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大妈的亲属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理由是,张大妈在医院住院治疗时属一级护理,但在其坠楼前没有医护人员在场,病房窗户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被上诉人对张大妈的监管不到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张大妈因患病入住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张大妈在住院治疗期间,从病房跳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张大妈跳楼身亡属自主行为,但被上诉人因护理工作的疏忽,对张大妈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张大妈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予以改判。 综上,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决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渤海早报 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