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 非常案件 “猪撞树上了,你撞猪上了吧?”这是演员范伟在春晚小品里说的一句经典台词。 在江西省崇仁县,还真发生了一起类似“人撞猪上”的案件:一名男子骑摩托车撞上了一头奔跑的小牛,从而引发一起耐人寻味的“牛官司”。 6月11日,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人牛相撞引发的饲养动物致人伤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牛的主人弁老汉承担摩托车车主屈强(化名)受伤损35%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31785.46元。 人牛相撞引纠纷 2010年11月4日12时许,家住崇仁县马鞍镇乌石村的屈强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未戴头盔)从崇仁县马鞍镇回乌石村。 当骑至乌石村路段时,在路边觅食的一头小牛犊突然冲到公路上,屈强躲闪不及,与小牛相撞后车翻人伤。过路人看见后立即向崇仁县交警大队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找到牛的主人、崇仁县马鞍镇汤溪村村民弁老汉询问。弁老汉承认因当时回家吃饭而将牛流放在路边,事故现场的小牛犊是他的,但否认屈强受伤是与牛相撞造成的。 因屈强与牛犊发生碰撞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屈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经崇仁县马鞍镇中心卫生院和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15741元。 屈强出院后,感觉记忆力下降,且时常出现浅昏迷及烦躁不安等症状。经法院委托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屈强的智能状况进行鉴定,结论为:屈强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其智能损害与牛撞伤所致脑外伤直接相关。 2012年3月15日,江西医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屈强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八级。 大活人吃小牛的亏,屈强心里越想越窝囊。他找到牛的主人弁老汉:“你是牛的主人,你的牛给我撞成这样,你得给我赔偿。”然而,本来就是“牛脾气”性格的弁老汉根本不买账。 心里憋屈的屈强一纸诉讼,将弁老汉告上法庭,认为此事故是由于被告弁老汉对其饲养的水牛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154669元。 弁老汉责则辩称,原告受伤不是与被告的牛相撞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且认为原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何赔偿起争议 就在屈强与弁老汉争执不下时,法官在审理该案中在如何适用法律上,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法官认为,屈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弁老汉饲养的小牛发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与其他财产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这一角度看,本案屈强驾驶高速运输工具造成自身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因此弁老汉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法官认为,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弁老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现场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骑摩托车与被告饲养的小牛发生过碰撞的事实。原告屈强在事故中受伤本身有过错,一是驾车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以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路边牲畜受惊吓可能突然蹿出的情形,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二是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而其最后头部受伤,与其未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弁老汉作为牛犊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牛负有管束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从本案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原告自身负65%的责任,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 ■ 案意点击 类似的车辆与牲畜、动物相撞致交通事故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此类事故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车、路,法律只负责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动物。因此,处理此类事件可以说是非常棘手。此案的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为类似的案件审判提供了一种思路。(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黄 辉 /通讯员 吴凰行 黄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