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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准备集体上书全国人大“喊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都市时报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一直是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台,一些规定迅速引来律师界的热议。 其中一条规定是法院可以直接惩戒律师,而这
都市时报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一直是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台,一些规定迅速引来律师界的热议。

  其中一条规定是法院可以直接惩戒律师,而这是否越权?昆明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们,也于30日下午开展集中讨论,欲形成讨论意见,上书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

  规定:

  律师违反秩序拟被禁止出庭

  意见稿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连日来,这两条规定在律师界引起不少争议。

  律师:

  直接处罚律师属越权

  “第249条是对《刑诉法》公开审判原则进行不合理的限制,第250条则是一种越权解释。”昆明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赵兴祥认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应坚守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庭审除几种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其含义应包括向社会公开。“既然是公开的东西,有何理由不许录音、录像、摄影?又有何理由不许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赵兴祥律师希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以后,这条规定能从司法解释中删除。

  对于征求意见稿第250条,赵兴祥认为,“《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长仅有权予以制止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四种措施,并未规定有禁止律师出庭的处罚措施。”而最高法院没有增设新处罚种类的权力。因此,最高院征求意稿作出的该项规定超越了自身权限,属越权规定。赵兴祥的观点,得到了在场10多位律师的一致认同。

  征求意见稿中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及侵害人身权犯罪案件中不支持死亡伤残赔偿金,死刑复核刑事辩护权、法律文书送达等问题,也引起了律师们的重视。

  学者声音

  维护法庭秩序也要维护律师自由

  对于律师界的质疑,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新说,司法解释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一些法官在审案时,依法办案已演化为依照司法解释办案。而这次司法解释主要在极小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这样的做法与民主立法的进程是不相符的。

  在曾粤新看来,征求意见稿第249条、第250条事实上是对律师的辩护权进行了限制。第250条的规定直接将矛头指向了律师,如果律师被赶出了法庭,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更加无法保障。“往往好多时候,律师在法庭上‘违规’,也有来自公诉人或者法官刺激的原因。律师被赶出去了,检察官是否也应被赶出去呢?”曾粤新认为,辩护权是律师职业的权利,被当事人委托以后,抽象的辩护权就演化成了实际的权利。所以辩护权不仅是执业律师个体的权利,更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共同的权利。

  “在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一样,但诉讼力量是不一样的。”曾粤新认为,对违规律师的惩罚不是法院的权力,而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处罚,这样的规定不但违法,还损害了律师的群体形象。“在拟定司法解释维护法庭秩序的时候,要和律师的自由,被告人的自由找到一个平衡点。”曾粤新说。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牟军则认为,司法解释应当是对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解释,现在出台犯了逻辑错误,实际上是在分享全国人大的立法权。(记者 刘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