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 赡养老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记者11月23日获悉,一位老太太向两个女儿要赡养费的诉求却被法院驳回。原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件另有隐情。 65岁的黄女士育有一子三女,现与二女儿阿秀住在南宁市民主路一城中村的自建房。该自建房是1997年建设并由黄女士与其丈夫共有,1999年她和丈夫通过公证,将该房赠与阿秀和三女儿蓉蓉。 黄女士说,丈夫于2010年去世,每月仅靠大儿子和大女儿各支付的1000元赡养费维持生活。她体弱又没有别的生活来源,这点钱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和看病。她要求阿秀和蓉蓉也支付赡养费,却遭到拒绝。最近,她再次向这两个女儿提出赡养费问题时,女儿还让她搬出现居住多年的房子,理由是她的丈夫已将房屋赠与她们。黄女士一气之下,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认为女儿不赡养母亲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各承担赡养费1000元/月。 审理中,阿秀和蓉蓉辩称,她们并非不赡养老人。实际上,两人受赠的自建房每月出租的租金收入8000元,都是母亲收取的,虽然母亲把其中的5000元交给蓉蓉,但是母亲每月仍有3000元的收入;两人曾于2009年为黄女士一次性补缴了3.7万余元的养老保险费,现在母亲每月都能定期领到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再加上城中村村委每月发放的600元生活费,两人已经通过种种形式向母亲尽了赡养义务,母亲每月收入近6000元,足以满足其生活的需要,而且两人从未提出让母亲搬离现居住地。母亲的起诉,实际是为了撤销她和父亲对两人的自建房赠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黄女士现阶段的状况,她的收入已经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标准,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而且其二女儿、三女儿均以其他的形式给予她经济供养,可以认定她的收入足以满足她的生活需要,而且黄女士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因此,11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在判决中,法院同时申明,虽然黄女士目前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都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日后,在黄女士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时,其二女儿、三女儿作为子女,不仅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对母亲尽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同时还要照顾母亲的特殊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