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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与民政部门法规权益交叉 再婚夫妻房产证上“加名难”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再婚的郑晓锐打算在房产证上加上现任妻子的名字,却被房产管理局拒绝。不得已,郑晓锐将房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近日,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晓锐要求房产管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再婚夫妇“加名难” 2008年8月,郑晓锐与前妻离婚,房产归郑晓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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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的郑晓锐打算在房产证上加上现任妻子的名字,却被房产管理局拒绝。不得已,郑晓锐将房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近日,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晓锐要求房产管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再婚夫妇“加名难”

  2008年8月,郑晓锐与前妻离婚,房产归郑晓锐所有。2009年5月,郑晓锐再婚,他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再婚妻子的名字。但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以郑晓锐没有与前妻分割财产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郑晓锐称,与前妻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他,财产分割协议也在乌市天山区民政局备案,但房产管理局却对这份备案协议不予认可。

  2012年9月6日,郑晓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乌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房产管理局败诉

  乌市房产管理局认为,无论是以一方名义登记,还是双方共同登记,该套房产实际上都属于郑晓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未给郑晓锐办理相应房屋登记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是因为法律规定,此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并且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先作离婚后的房屋权利的分割,再作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记。

  2012年11月10日,乌市水磨沟区法院审理认为,乌市房产管理局是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管资格。郑晓锐和前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其财产分割协议已在该局备案。乌市房产管理局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不予认可,拒绝办理登记的行为,属不当。作为行政机关的乌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依法积极行政为民服务。法院据此近日判决乌市房产管理局在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问题亟待解决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姚国文说,目前,我国房屋施行登记制度,当房屋的权益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房产机关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当事人离婚时,虽在民政部门对房产进行了分割,但因民政部门的登记既涉及人身权利也涉及财产权利,比如房屋以及财产析产的分割,这与建设部门在房屋的析产登记上发生了竞合。这种情况下,建设部门的法规就与民政部门法规权益上发生了交叉。由于建设部门对民政部门的登记涉及其权利的部分不予认可,于是,郑晓锐想在房产证上加上现任妻子的名字,就会遇到难题。

  姚国文说,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是一致的,涉及到相关部门权利发生竞合时,只承认其真实性,不承认其有效性,这是我国立法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制网乌鲁木齐12月10日电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侯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