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 费磊)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号,对广大股民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四。”代表普通股民向黄光裕索赔的律师张远忠无不遗憾的这样说。就在昨天,长达近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股民败诉,两位股民约650万元金额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作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此案从一开始起诉到立案都经历了很多波折,也受到了外界的普遍关注。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在2011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随后有多名股民发起诉讼。股民诉黄光裕、杜鹃的民事诉讼从立案到被告方提出管辖异议,再到原告撤诉、重新起诉,历时长达两年,其间周折不断。 尽管此案比较复杂,没有现成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是一审宣判前,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对胜诉满怀希望。 张远忠:如果胜诉,当然对很多欲从事内幕交易或其他证券欺诈的人是个很大的威慑,对于投资者也是一个获得赔偿很好的契机,尤其对当前中国的股票市场非常低迷的情况之下,我想这个鼓舞会把投资者调动起来,当市场的警察。 但当天的判决结果却出乎张远忠的预料。 法官:李岩要求黄光裕杜鹃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岩的诉讼请求。 吴一风要求黄光裕杜鹃赔偿其上述损失及利息的诉求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吴一风提出的调查取证及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一风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张远忠表示原告方不服。 张远忠:法庭说,由于吴某的交易行为跟黄光裕的交易行为是同向行为,因此不应当赔偿。现有证据根本没有办法证明它是同向还是异向。我们为了证明它是异向行为,才特别申请法庭要把黄光裕的内幕交易的明细调出来,来判断黄光裕的交易行为和我到底是同向还是异向。 很遗憾法庭还是按照普通侵权的举证原则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能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单方说这就是同向交易行为。我感到莫名其妙,因为没有证据支持。 而被告律师认为,案件的核心在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有没有直接的关联。 被告律师:他产生损失的时间是2008年的8-9月份。但内幕交易行为在2007年就已经结束了。这个损失产生的时间点,内幕交易重大利好的消息已经公开了。这个阶段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因为股市本身的系统风险。 原告律师张远忠说的同向交易是指当黄光裕买进时,股民也买进,卖出亦然。一般来说,庄家若想通过内部交易赚钱,应该与普通股民的买入卖出的时间截然相反,也就是异向交易。 原告无法证明自己与黄光裕的交易是异向交易,也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内幕交易有直接关系。没有证据、举证困难成为本案的审判难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类似的案件在欧美国家都会由被告来举证,因为原告占有的资源太少。但在我国,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这种情况可以由被告来举证。此案是否会给未来类似案件的审判带来示范作用呢?刘俊海认为,这只是一个个案。 刘俊海:就本案而言,本案的判决结果作出了一个判决,但是如果说其他的投资者和本案中的投资者所处的情况不一样,的确一自己由于投资于黄光裕从事内幕交易的股票,并且遭受了损害。第二,如果由于黄光裕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未来将如何判?恐怕得与出台的新法有关。去年9月,这次民事赔偿案首次开庭时原告临时追加了索赔额度,法庭只好宣布休庭。当时很多分析人士都认为原告在拖延时间,想拖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他们都猜错了,如今案子已经判了,司法解释还遥遥无期。 原告律师张远忠说,目前已经有40位股民和他签订诉讼合同,而下一次诉讼的时机就是“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的那一天。 张远忠:法院处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没有把证券的侵权责任作为虚假陈述一样做一个特殊的侵权处理,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遗憾的事情,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零容忍,我想中国的股民对内幕交易他们也是零容忍。 今天他们失败了,但是我想更多的股民会站出来跟内幕交易者斗争,这个案子还远远没有结束,我们准备用5到8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我们等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的那一天,哪天生效哪天我到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的正义不在当下,但是我们会赢在未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呼吁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尽早出台,但除此之外他也表示,要想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还应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鼓励律师自行垫资为股民打官司,同时,成立投资者协会,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保证投资者的信心。 刘俊海:我认为我们一定要在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大有作为,应当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引进到资本市场里面来,不管原告的损害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实施了内幕交易这种欺诈性的行为,就应当向原告投资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我们要培养资本市场里面的王海,王海是知假买假的聪明消费者,但是资本市场里头现在还没有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所以我认为应当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重奖广大投资者,来重罚广大的失信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