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狗咬人或是咬死人后,饲养人会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不超过15天。烈性犬伤人威胁到社会公众的安全,现有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李光明 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断气管身亡给社会带来的伤痛还未平复,类似的悲剧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再次上演。近日,一名7岁男孩到亲戚家做客,玩耍之中被院内拴养的一只比特犬活活咬死,再次引起公众对狗咬人事件的反思。
7岁男孩玩耍时被咬死 7月10日15时许,阜南县中岗镇南街村村民卢某7岁的外甥到卢某家中做客,在与卢某10岁儿子玩耍时,不知为何,平日里比较温顺的比特犬一反常态,突然发疯似地咬住了卢某外甥的腿。 见状,卢某的儿子上前试图拽走弟弟,但比特犬猛地将铁链挣脱,一口咬住了孩子的脖子。由于事发时家中没有大人,没能及时营救,等附近村民听到呼喊赶到时,7岁的男孩已经当场死亡,卢某10岁的儿子也受到轻微伤。 16时许,接到群众报警的阜南县中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配合犬主人把这只比特犬控制住,后将其打死。据养犬人介绍,这只比特犬以前没有出现攻击人的迹象。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比特犬这一犬种好惹事生非,好勇斗狠、誓死不休,是世界第一猛犬。
狗咬人事件频发敲警钟 新闻界有句名言叫做“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但最近一段时间,狗咬人,甚至是咬死人的事件却频频成为媒体披露的新闻热点。 狗伤人现象的层出不穷,引发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担忧,不少人发出了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呼吁。但从整体上看,反对派与支持派差不多势均力敌。 支持禁养烈性犬的人认为,烈性犬个头普遍较大、性格凶猛,具有攻击性,不能仅为养狗人个人的乐趣牺牲公众利益。不止城市,农村也不该养这种烈性犬,因为烈性犬已经构成了对别人生命的威胁。养这种烈性犬的人就该重罚,杀狗不能解决问题,这样的悲剧是人造成的,不是狗。 而反对者则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犬种饲养。对犬只的管理,当务之急不是对狗的身高、体格方面作出限制,而是明确责任管理制度和赔偿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饲养有潜在危害的狗。
犬类管理执行力度薄弱 “管狗的关键在于管人。”安徽省行政学院教授昂永生说,多数地方已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或是办法,对养狗行为进行约束。但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执行力不足,另一个是内容老旧,不符合现实需要。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1987年,安徽省就制定颁布了《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都不知道养狗还要报批领证。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犬类管理的重点仍放在城市。而实际上,“狗咬人”事件农村远多于城市。昂永生认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执行力度,提高人们对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知晓度。但现实瓶颈是,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等方面的规定还很模糊。 他建议,对犬类进行管理,首先要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给社区加强日常生活中的过程管理;其次,要明确宠物狗的概念,哪些犬种属于城区可饲养的,哪些属于烈性伤人犬种不得饲养,并制定一系列细则和处罚标准,让执法更具针对性和落脚点;还有就是不能仅对终端进行管理,要在出售、养殖等前端作出相应规定,从而对人和狗更有约束力。
烈性犬致人伤亡尚未入刑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狗咬人或是咬死人后,饲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或是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烈性犬伤人威胁到社会公众的安全,现有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我个人认为将烈性犬致人伤亡入刑是很有必要的,就像酒驾入刑一样,能够起到很强的威慑力。”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余华坤说,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有人认为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认为后者针对的是特定人群,而前者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应该说更为贴切,不过量刑可能偏重。”余华坤说,如果伤人烈性犬属于城市不允许饲养犬种,并且该犬曾经伤过人,在事发时,该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其中也要考虑受害方有无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