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遍布全国浙江籍法学名家多达一百余名
纵观近代中国法治史,许多功勋卓著的法学家有个共同特点:籍贯浙江。从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到法学家吴经熊,再到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从江平、陈光中、高铭暄、应松年到陈兴良、胡建淼、孙笑侠、张志铭,这些著名法学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浙江人。 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浙籍法学家研究会会长陈寿灿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近百年来,浙籍法学家以经国治世的法治情怀传承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参与法律制订,形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特有的“浙江现象”。 “浙江现象”是怎样形成的?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是浙江湖州人。他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大家胸襟引进西方法治文化,力促法治文化的多元交流,开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大门,成为法律变革中的开拓者。 浙江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陆剑锋教授介绍,目前,遍布全国的浙江籍法学名家多达一百余名。 陆剑锋认为,中国法学界的“浙江现象”历史渊源深远,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浙籍法学家初登历史舞台时期,沈家本为其中翘楚。这一时期的浙籍法学家为改变旧法制、引进新法治而殚精竭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创者和引导者。 第二阶段是以吴经熊为代表的浙籍法学家的成长期,他们将西方国家的先进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付诸于实践,推进了中国融入法治现代化的步伐。 第三阶段是浙籍法学家的深化期,沈钧儒的法治成就将其推向顶点。他们在制度变革的激烈期担当起建立新中国法治根基的重任,是新中国法院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奠基人和领路人。 第四阶段是“浙江现象”的成型期,以江平、陈光中、高铭暄和应松年为代表。他们以法治为生命,创新法学理论,参与实践立法,倡导法治理念。法律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出台,浙籍法学家都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阶段是“浙江现象”的喷发期,陈兴良、胡建淼、孙笑侠、张志铭等浙籍法学精英辈出。他们遍布各个部门法,为中国法学的中兴贡献着自己的法律智慧。 “浙江现象”有何特点? 以集群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法治变革过程中的“浙江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浙籍法学家群体人数众多,分散于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的旗帜性人物中都有浙籍法学家的身影,江平、陈光中、高铭暄和应松年等更是各个领域的开拓者和奠基者。无论是在省内还是省外,这些法学家均精诚团结,以共同的法治话语努力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为更好地发扬浙籍法学家的法治精神,扩大浙籍法学家集群的法治影响力,2012年9月,浙江省法学会成立了浙籍法学家研究会,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陈寿灿教授任会长、法学院院长谭世贵教授任副会长。目前,这一研究会已成为浙籍法学家法治思想交流、碰撞的平台。 陈寿灿介绍,浙籍法学家之间具有良好的法治传承。不同阶段的浙籍法学家都在为中国法治变革贡献自身的力量,法学前辈将其形成的法学思想和法治精神传承给下一代法学精英,法学后辈将前辈的法学思想发扬光大。高铭暄教授是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的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教授是新一代诉讼法学界翘楚胡铭教授的博士生导师,应松年教授与著名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亦是师生关系,从中可以看出浙籍法学家法治思想的一脉传承。 谭世贵介绍,浙籍法学家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务实精神。浙籍法学家敢为天下先,勇于提出新颖的学术思想,开辟全新的学术园地,陈兴良将刑法学与哲学结合到一起,开创了刑法哲学的新视域。不仅如此,他们勤于反思,乐于实用,拙于空谈,注重法学思想与法治实践的结合,用活生生的法治实践检验法学思想的生命力。因此,他们积极参与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高铭暄全程参与新中国几部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陈光中的多项法条建言为刑事诉讼法典所采纳。在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也常常听到浙籍法学家的法律箴言。 “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浙籍法学家有着浓厚的故乡情结。有的浙籍法学家扎根于浙江省,立足于浙江省取得了学术成就;有的走向全国,在北京或者上海等地建立了学术功勋;有的走向世界,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蜚声海内外的学术声誉。无论身居何地,他们都时时刻刻地关心和支持浙江省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并且毫无保留地奉献着自己的法律智慧。这些功成名就的浙籍法学家对于年轻的浙江籍法律学人也是多方提携和关照;省内的浙籍法学家更以推进故乡浙江的法治建设为己任,无怨无悔地奉献着青春和才智。 为什么会形成“浙江现象”? 陈寿灿认为,说到“浙江现象”形成的原因,首先就要谈谈吴越文化圈经商的传统。近代以来,江浙地区的民营经济和商品经济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这就需要建立起维系商品经济和市场运作的一系列规则体系,商品经营者和市场参与者应受制于统一的规则体系。这些自生或自发的规则体系成为衡量人们行为妥当与否和交易公平与否的标准。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则,人们将失去赖以评价交易正当性的基础和依据,市场也将出现混乱而失去秩序。 浙江商人很早就意识到利益与规则并重的重要性,希望建立统一的规则体系和合理的契约精神保障商业交往的正当进行。在这种浓烈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熏陶和锤炼下的浙籍法学家,自然而然地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作为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的精髓。概言之,浙江发达的民间资本催生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是浙籍法学家集群出现和“浙江现象”形成的非常重要的经济原因。 浙江发达的商品经济还让浙江商人意识到,在高度追逐利润的商品经济中,僵化地固守某一种模式无异于将自己推向了被淘汰的边缘,只有跟随市场需求和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商品的质量,增加商品的种类,创新商业运作模式,才能在奉行优胜劣汰的商品经济中生存和壮大起来,因此创新意识越来越浓厚,这可以说是“浙江现象”形成的另一重要原因。 浙江商人具备走向成功必需的超强创新意识,他们往往不满足于现有的商品品质和运行体制,乐于独辟蹊径探索其他人没有想到或者没有勇气尝试的路径或者事情。当这种尝试获得市场的良性反馈之后,他们就会逐渐将其作为新的事物或者规则确立下来。这种创新意识自然而然地影响或者改变着浙籍法学家的知识谱系,成为他们在学界立足和走向成功的催化剂。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阐述了地理环境和气候对于法律形成的影响。”陈寿灿认为,“浙江现象”的形成也可以从浙江所处的地理环境中寻找答案。 浙江多山地和丘陵,无成片的平原,多是条条块块的耕地,耕地数量的不足迫使人们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或者寻求其他更好的谋生手段,创新意识在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浙籍法学家不固守本土,愿意到外省甚至域外开拓法学版图,不能说没有任何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影响。同时,浙江位于海洋文化圈中,具有易受外来影响、兼容并蓄的开放而自由的海洋文化圈品格。浙籍法学家乐于敞开怀抱,吸收和撷取域外的法治精髓,愿意进行正面的学术思想碰撞,能够容纳不同的法律思想的存在,以开放的胸襟接受多元的法治思想。 法治变革过程中浙籍法学家以集群的形式和不断增长的态势,持续地影响和改变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这种现象为什么集中于浙江省而形成“浙江现象”? 谭世贵认为,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研究。其实,中国法治现代化就是不同区域法治文化的汇集、冲突和调和的结果,当我们能在不同区域法治文化之间找寻到合理的平衡点,法治现代化就不再遥不可期。因此,研究作为区域法治文化的浙籍法学家集群和“浙江现象”会成为时下的重要课题,深入而系统的研究也将不断推进。 法制网杭州12月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