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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交友案件频发 需警惕设在爱情路上的"桃色陷阱"(2)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31
摘要:无论主动或被动,因曾经拍摄性爱视频或裸照而被“反目情人”敲诈勒索的案件并不鲜见。恋爱交往中,首先要学会拒绝对方提出的拍摄裸照等无礼要求,增强戒备心理,懂得自我保护。一旦遭遇侵害,应注意保留含有威胁恐吓内容

无论主动或被动,因曾经拍摄性爱视频或裸照而被“反目情人”敲诈勒索的案件并不鲜见。恋爱交往中,首先要学会拒绝对方提出的拍摄裸照等无礼要求,增强戒备心理,懂得自我保护。一旦遭遇侵害,应注意保留含有威胁恐吓内容的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等,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渠道求助。

典型案例三:见网友“羊入虎口”

“90后”的汤某系佛山市南海区人。2014年11月2日,汤某向网友周某提出见面要求。两人初次见面后,就到一家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汤某将因喝醉不省人事的周某带到某宾馆,在她无意识的情况下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周某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3月24日,汤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批捕。

检察官提醒:遭遇侵害要保留现场及时报警。

“与陌生网友见面”要高度警惕侵财型或侵害人身型犯罪的发生。若遭遇非法侵害,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保留重要物证、现场痕迹,以便警方及时进行现场勘察,提取证据,确定伤情等。

检察官支招

把握犯罪共性 远离“桃色陷阱”

2012年以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先后办理了35起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犯罪的案件,其中诈骗案16起,敲诈勒索案4起,盗窃案5起,抢劫案3起,强奸案7起。虽发生在不同被害人身上,但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却有一定共性:

其一,犯罪分子多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网恋虽是当下流行的一种恋爱方式,但基本属于陌生人之间的交往,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心理压力较小,侥幸心理更重,因网恋引发的刑事犯罪在婚恋交友型犯罪中占很大比例。

其二,在情感诈骗类犯罪中,犯罪分子首次亮相时多会刻意展示或者透露“高学历”“高收入”“高颜值”等容易吸引异性的条件,又绝不让被害人真正进入其生活圈子。同时,在双方结识之初,犯罪分子往往对被害人刻意迎合、讨好,使对方以为遇到真爱,感情迅速升温,随后在很短时间内以各种理由提出金钱或性方面的要求,一旦发现无利可图,便会迅速消失。

其三,犯罪分子通常选择和被害人“单线”联系,首次见面时一般会选择酒店、出租屋、偏僻场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酒托型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会将被害人带到特定的犯罪场所,虚拟一个所谓的“公共场所”来麻痹被害人的判断。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