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时表明,原告户围墙外的奇石与盆景、鱼塘中观赏鱼等物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损失系因被告疏忽遗漏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被告疏忽遗漏未予以搬迁、原告主张物损品种、数量与金额的合理性、参照同类物品的估价等情形,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光嘉、朱荣周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27日对原告户宅基地房屋及庭院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2012年4月27日对原告户宅基地相邻鱼塘“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2012年4月27日对原告户组织实施强制搬迁中造成原告布谷钟与水晶吊灯、鱼塘中观赏鱼、围墙外奇石与盆景等可搬未搬物品损失的行为违法;判令上海市闵行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可搬未搬物品财产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记者黄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