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要看有没有威胁行为。“如果没有威胁行为就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他强调,定罪时,不能因为索赔金额高就认为是敲诈,只能说“金额不太合理”。 “消费者索赔过高本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倘若商家不同意消费者的高价索赔,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治和理性的轨道上化解纠纷。据他介绍,诉讼中,如果消费者的高额索赔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与高额索赔相对应的高额诉讼费用,刘俊海认为,这就有助于倒逼消费者理性维权。 “而企业在遭遇消费者高额索赔时,也应淡定从容,虚心倾听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并真诚地提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解决方案,而不宜简单地将高额索赔一概视为敲诈勒索而诉诸刑事手段。”刘俊海说。 而针对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采用网上曝光、寻求媒体报道等方式,阮齐林认为,这不能算作威胁。刘俊海还指出,在媒体和网络上依法曝光其所购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和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其他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进而维护商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不过,两位专家也强调,维权的前提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所曝光的问题必须属实,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如果捏造事实,且借助网络大肆扩散,强迫对方满足其不正当的目的,就带有威胁性,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阮齐林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