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社 茂名“长兴社”黑社会组织犯罪案终审宣判
为了扩大影响和扩张势力,该组织不断吸纳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和劳改释放人员加入,先后有潘东海、李森林等几十人加入,逐步形成黑恶团伙势力。为便于管理,该组织按“房”为单位建立分支组织,并由最初的4个“房”,发展为后来的10余“房”。每“房”均以“房主”为负责人,房主可发展自己的“马仔”,成员由3人发展到几十人不等。各房人员打着“长兴社”组织的旗号为非作歹、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残害、欺压群众。 2008年3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赖桂妙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以“房”为单位的分支组织更以“长兴社”组织的名义,肆无忌惮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12类刑事犯罪,已查实作案30起,致5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等人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长兴社”,然后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等10人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岳、李平等其余35人是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5名被告人还分别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共12宗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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