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日照审结一乙肝就业歧视案,法院依法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 原告来某于去年8月份获悉被告某教育局招聘小学教师,遂报名参加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原告总成绩列报考该岗位人员中的第一名,并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经过体检后,被告某教育局以电话方式通知来某,因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以决定对其不予录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按照招聘简章的程序录用原告。 案件受理后,该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达成和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胡科刚 樊艳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