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一审被判死刑
关于受贿事实,法院查明,自1999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陈兴銮在担任东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广饶县县委副书记、东营区区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1491万余元,并非法收受银行卡209.1万元、购物卡27.9万元、加油卡2万元、美元17.1万元、欧元5000元以及价值316万余元的家具、混凝土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 关于贪污事实,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陈兴銮以虚构事实骗取或侵吞的手段,将东营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公款98万余元贪污占为己有。 关于挪用公款事实,法院查明,2005年6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陈兴銮利用担任东营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决定从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和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5次挪用公款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目前,该款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兴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述三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兴銮作案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且对多数受贿事实予以否认,虽然犯罪所得赃款被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应依法严惩。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该判决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