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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请假却被视为旷工 女职员讨说法未获支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人民法院报 短信请假却被视为旷工 女职员讨说法未获支持 本报讯 员工用短信方式向单位请事假,却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双方因此闹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原告北京农
人民法院报


短信请假却被视为旷工 女职员讨说法未获支持


  本报讯 员工用短信方式向单位请事假,却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双方因此闹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原告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 9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9月26日早,刘女士以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内容为“吴经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部门经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发短信请假,称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来上班,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9月30日,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刘女士认为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批准了请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刘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今年5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的工资1839.08元。农加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刘女士亦不服,反诉到法院,要求公司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要返还自己为公司垫付的办公费用16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即200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刘女士因故未到公司上班。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称其向部门经理请假,对方未回复,应视为默许,此种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刘女士9月14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刘女士反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付办公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工资1839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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