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台州一冒牌老板一审被判无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告人郑伯昌以经营烟花爆竹为幌子,虚构与他人合伙开办浙江省晨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事实,称经营烟花爆竹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并许诺高额利润和高额利息回报,先后直接向郑某等2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还向杨某等6人以及通过他们向社会更多的人集资,共计非法集资15398.1万元,并将其中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及支付高额利息或利润,致使3735.7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郑伯昌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除向杨某非法集资中认为杨某实际已赚取了利润,而起诉认为造成损失50万余元不当外,其余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郑伯昌虽然非法集资1.53亿余元,但在案发前已归还1.16亿余元,造成损失3735万元,属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伯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3735万余元未归还,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