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法治 河北4人犯罪团伙绑架学生索要600万赎金案一审宣判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秦某在宣化经人介绍与赤城县第一中学学生郭某(1994年5月30日出生)相识,后郭某向秦某先后借钱1000元,当秦某得知郭某的父亲开矿有钱时,遂产生绑架郭某索要赎金的念头,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孙某某表示同意。此后,郭某再次向被告人秦某借钱,四被告人预谋以借给郭某钱为诱饵实施绑架。同年4月15日22时30分许,由被告人刘某驾驶秦某的无牌照红色夏利轿车载秦某、孙某某、张某某携带砍刀、匕首、胶带纸,从宣化至赤城县一中底商对面的假山公厕门口,将郭某骗至车上,被告人张某某持匕首胁迫控制郭某,孙某某用胶带纸将郭某双手及眼睛捆绑、缠上,后四人将郭某绑架至河北省涞源县城秦某提供的一处平房内,期间被告人秦某给郭某的父亲郭某某打电话,让其在两天内准备600万元钱赎人,不许报警,否则后果自负。4月16日,公安机关将郭某解救,并将四被告人先后抓获。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张某某、刘某、孙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绑架之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捆绑、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从河北省赤城县绑架至涞源县,并索要600万元的赎金,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恐惧心理,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同时认为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2007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刘某、孙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此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赤城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