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晚8时30分,傅赪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郑州市颍河路和秦岭路交叉口将一骑电动车的男子撞伤后逃逸,3分钟后在岗坡路和秦岭路交叉口又将一过马路的老太太和一骑自行车的女子撞伤,并继续逃逸。随后,在建设路和秦岭路交叉口南100米,先将骑三轮车的一对夫妇、一骑电动车男子撞翻,又拐弯冲上人行道,将在路边铺设电缆的5名农民工撞伤。在撞断一棵梧桐树后,车辆侧翻,傅赪弃车逃逸。 当晚10时20分,傅赪在家人陪同下,到郑州市交警二大队投案自首。 交警部门认定,傅赪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照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辆,接连肇事,撞死3人、重伤1人、轻伤数人。 法院认为,傅赪肇事后不停车抢救伤员、妥善处理事故,反而加速前进,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但醉酒驾车犯罪中,傅赪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同于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恶性相对较小。同时,傅赪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案发后积极筹措192万元巨额资金,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