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有组织、有计划地公然采用捆绑、杀害、伤害监管人员等暴力手段实施越狱,构成暴动越狱罪。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被告人乔海强在杀害民警兰建国后,窃取3700余元钱款,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和上诉人李洪斌在逃跑途中,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他人出租车、农用三轮车和乘客钱财,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又以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挟持人质,构成绑架罪;均应依法惩处。 此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乔海强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7万元;被告人董佳继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洪斌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