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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21时,落北河中学初三学生周某、韦某共谋“找姑娘玩”。随后,二人前往学校食堂,将该校初一女生杨某强行拉到学校综合楼后面的山坡,准备实施强奸,遭到杨某的反抗后没有得逞。 22时30分,在杨某的要求下,周某、韦某将其带回学校。由于女生寝室已经锁门,二人又强行将杨某拉到他们所住的男生寝室。 在寝室内,罗某、韦某、鲁某、宋某、周某5名男生不顾杨某反抗,先后将其轮奸。另有一名男生杨某在周某实施完暴行后,用手抚摸受害女生的胸部欲对其强奸。听到受害女生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后,杨某便停止进行侵害。 法院认为,6名被告男生构成强奸罪。考虑到是多人实施犯罪行为,法院将此案定性为轮奸。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一审判决周某、韦某、罗某、宋某、鲁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0年、9年、5年、3年和3年。 由于被告人杨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法院依法判其犯强奸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