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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陈坤志(已判刑)成立高利放贷公司,拉拢、纠集魏仁康、唐鸿等人,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长期进行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陈坤志的组织指挥下,杨云(已判刑)等人提供、拆借放贷资金;唐鸿等人联系放贷业务;魏仁康等人经办放贷;税可(已判刑)帮助签订放贷合同,并为放贷过账。 2004年11月,陈坤志向游某发放高利贷600万元,月息10%,由魏仁康收取利息。后因游某无力还款,魏仁康等人受陈坤志的指使,将游某拘禁在办公室内,殴打、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10余天,游某被逼跳楼自杀未果。之后,魏仁康等人按照陈坤志的安排,将游某的房产转卖抵债,非法获利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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