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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下半年,王美忠担任上三高速新昌段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动用权力帮助新昌县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承接了上三高速近1000万元的路面工程,由其弟弟王维忠经手拿走工程款的2%“好处费”,累计收受陈某贿赂233654元。2008年,因共同受贿罪,王美忠兄弟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 后又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王美忠因涉嫌伙同妻弟何伟峰涉嫌侵吞国有资产高达1041.9316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4月至2004年5月,王美忠担任新昌县七星管委会主任兼县交通发展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在此期间伙同其妻弟,交通发展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何伟峰,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累计侵吞国有资产价值高达人民币1041.9316万元。 绍兴市检察院认为,王美忠、何伟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1041.9316万元,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