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书方收受他人贿赂5.2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书方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200万元无法收回,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杨书方有立功表现及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姜某退休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姜某认罪悔罪并退出所有赃款,被免于刑事处罚。杨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200万元无法收回,构成玩忽职守罪,本人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杨书方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杨书方、姜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错误,认定杨书方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错误,原判认定杨书方收受60万元贿赂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认定杨书方索贿5万元不构成犯罪错误提出抗诉。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对杨书方其判处刑罚。法庭将对该案定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