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交通肇事致四死一伤 逃逸又构成故意杀人 西安一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2009年2月10日凌晨,持C3驾照的陕西省泾阳县农民王双娃驾东风大地牌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送往西安市户县千王水泥厂;其子18岁的在校高中生王哲随车同行,一路躲避沿途超载超限监测站。当日凌晨6时许,当行至108国道西安市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疲劳驾驶的王双娃撞上同向骑车上学的王某、张某某,车辆从二人身上轧过后,又将骑车上学的张某剐倒,从张某腿上轧过,又将学生贾某、贾某某连同被撞学生的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肇事后,王双娃并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路经此处的司机朱某、岳某发现后,先后驾车超越肇事车辆,示意并试图逼迫其停车,其子王哲也提醒王双娃“有人让停车”,但王双娃置之不理,仍加速行驶。 在高速行驶170余米后,车将贾某、贾某某甩至路边继续逃逸,并在行驶至距案发现场7.6公里的长安区义井村将拖挂的三辆自行车甩出。 王双娃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卸载了水泥熟料,并卸下车牌,后与王哲将车开回泾阳县口镇一石料场。王双娃和王哲下车查看,发现车身有血迹和人体组织,王哲随即回到车内取出卫生纸递给王双娃,王双娃用纸将痕迹擦拭,后王哲离开石料场。王双娃随即给其妻王小娟打电话告知自己撞人一事,王小娟赶至石料场,在得知丈夫执意出逃的打算后,将随身所带1000元交与王双娃供其外出所用。王双娃遂驾车逃至陕西省旬邑县,将车弃于一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投案。经法医鉴定:贾某、贾某某、王某、张某某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张某重伤。 本案一审中,王双娃当庭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王双娃的辩护人提出王当时是高度疲劳驾车,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王小娟、王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承认属实。 西安中院一审认为,王双娃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至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不是停车救人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掩盖罪行,更换轮胎,卸掉车牌,毁灭罪证,潜逃外地,主观恶性极大;虽在家人规劝下投案,但并没有真诚悔罪,庭审中又推翻原供,否认有人数次超越逼其停车,否认王哲提醒他有人让停车;否认王哲给他提供卫生纸擦拭车辆上的血迹,认罪态度不好。王双娃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小娟在得知王双娃肇事且决意出逃时,主动提供现金资助其外逃,构成窝藏罪,犯罪情节一般,且有规劝王双娃投案的行为,被法院以窝藏罪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图为王双娃在法庭上听候判决。戚海峰 摄 ■连线法官■ 本案被告人投案并不等于自首 本案是近年来见诸报端的致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中,唯一一起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的案件。记者在本案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就本案的定罪量刑问题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王全谋审判长。 记者:记者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王双娃是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决的,请问王法官为什么王双娃驾车致使四名学生死亡、一名重伤触犯了两个罪名? 王法官:被告人王双娃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重量为7990公斤,须持A1或A2或B2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王双娃持有的C3型驾驶证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该案中王双娃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疲劳状态下驾驶严重超载的大货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即王双娃撞死王某、张某某,辗伤张某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失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双娃于2006年12月申领驾驶证,有多年驾驶经验。但王双娃肇事后,不是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逸,并将被害人贾某、贾某某连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车轮底下,不顾他人阻拦,将贾某、贾某某拖拽170余米,致二人死亡,将自行车拖拽7.6公里后甩出,其主观上有放任致死致伤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计后果、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验、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贾某、贾某某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如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碾轧、拖擦等作用所致;而被害人王某、张某某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如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碾压作用所致,即贾某、贾某某的损伤特征有拖擦伤,与王某、张某某明显不同。现场勘查笔录所见机动车运行轨迹从贾某尸体上通过,末端在贾某某尸体上,证明贾某和贾某某碾轧伤形成于距王某、张某某170余米的位置,结合证人证言看见肇事车左前轮有人腿,不停地蹬,足以认定贾某、贾某某与张某、王某某不在同一时间、不在同一地点死亡,而是被肇事车拖拽致死。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道路平坦;结合王双娃有较长驾龄,肇事车辆视线较好,两被害人被拖挂在左前轮以及案发当时比较安静的客观事实,足以认定王双娃明知车底下拖挂有人仍驾车逃逸。 记者:本案中王双娃有自首情节,法庭在定罪时是如何考虑的? 王法官:经查,王双娃虽系主动投案,但其归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隐瞒了王哲在车上以及王小娟给其提供出逃资金的事实;王双娃对王哲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一直不予供述;王双娃对其明知车底下拖挂着人和物一直不予供述;王双娃当庭辩称,没有人数次超越逼其停车,王哲也没有提醒他有人让停车,否定了对他人伤亡所持的放任心态。上述事实,清楚地反映出从归案到庭审,王双娃一直避重就轻,特别是对其放任他人死亡的本案最基本事实不予供认,同时当庭包庇同案犯王哲,故不应认定其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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