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 安徽官方回应池州征地事件:不满补偿可申请裁决 ——安徽国土厅征转处负责人 早报记者 鲍志恒 早报记者昨天从安徽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相关拆迁公司负责人处获悉,在当地纠正了错误的征迁补偿标准后,尽管工作组连续20多天“挨家逐户”动迁,梅龙、进步等村征迁僵局依旧,一些村组至今“铁板一块”,极少有人签署征迁协议。 11月24日,早报报道了贵池区梅龙地区村民因征地补偿矛盾掀翻市长轿车一事,引起舆论强烈关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以向批准用地机关申请裁决。 媒体报“和谐征迁”成果 “今天一大早,工作组的人把报纸送到我手里,说是今后征地拆迁安置都按这个政策来,开始我还不信,这下一看,还真是这么回事,叫人信服了。” 《池州日报》11月16日报道,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先进村七里组70岁的老农钱卫民,前一天仔细看完“新”的补偿安置政策后,“心里踏实了许多,脸上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报道还称,梅龙街道先进、梅龙、进步等村庄2000户农民获悉新的征地补偿和养老政策后,“悬着的心一下子落到心窝子里”,“‘这下子好了,拆吧,我家没问题。’一时间,梅龙田间地头,农舍超市,到处都是热议声、附和声。” 据记者了解,所谓“新”的政策指的是《池州市贵池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发生在11月2日,农民堵路发生后10天。 11月12日,池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特别指出”,由于贵池区对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不到位”,对征迁安置政策“宣传不到位”,对征迁工作“组织不到位”,导致了群众对征迁工作的不满和抵触,以至发生了“少数村民”围堵道路、毁坏公物的突发事件。 为此,会议通过了《实施办法》,提出了“依法征迁、和谐征迁”的口号。此后,当地媒体开始大量报道“和谐征迁”的成果。 11月13日,池州市市长方西屏到农户家中,就征迁工作召开座谈会。池州政府网11月15日发布消息称,方西屏要求各级干部“相信群众、宣传群众、依靠群众、团结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依法征迁”。该报道最后称,座谈会在“一派和谐融洽的氛围中结束”。临行前,方西屏还与在场群众“一一拉手,依依道别”。而此时,距其座车被掀翻仅有10天。 拆迁公司感叹动迁难 “梅龙(村)那边才签多少?根本就没动静。我们这两天在这边,还签了一户两户。梅龙那边可以说是‘铁板一块’,都没动。”拆迁公司和兴公司负责人王庆芳昨天告诉早报记者,自11月3日市长座车被掀翻后,尽管补偿政策“变好了”,贵池区组织的42个政府动迁工作组已深入农户家中20多天,但截至昨天下午,她所负责的进步村390余户,只有15户签署了拆迁协议。这还包括堵路事件发生前两天签署的6户。 “老百姓想不通嘛,工作都比较难做。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没得到保护。”负责梅龙村拆迁工作的杏花村公司负责人吴义传介绍,11月2日以后,该村200户村民签了协议的只有6户。 除了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还不够”之外,王庆芳还透露,目前,动迁工作的最大难题在于,当地征迁范围内的土地重新分配的问题。 “比方说,他家原来是四口人,一人3亩地,总共12亩。现在生老病死后,只有三口人,现在还有12亩。有的原来只有两口人,娶了媳妇、生了小孩,到现在还没有分土地。如果按以前划分的土地,他就讲行不通。”王庆芳介绍,究竟是征迁区域土地平均分配还是按照村民组分配,目前贵池区政府相当“纠结”。 “工作组不是在下面天天做工作嘛,老百姓讲,田地没有分配好,不会让你量房子的。”王庆芳说。 不满补偿可申请裁决 就有关梅龙地区土地征迁是否违反有关耕地保护政策的问题,昨天早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该厅征转处负责人表示,地方用地,依法依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后,即属合法征地。此外,合法征地还需要履行“征地告知、登记调查”等一套程序。 该负责人同时称,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2009年出台的132号文件,至于文件中规定的具体标准,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相关规定,“经省政府、经过地市,以地市或者省政府的文件发布的。”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如果百姓对征地补偿标准有意见,可以向批准用地机关申请裁决。但他没有介绍申请有效期限。安徽国土厅2010年7月曾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称对因征地补偿标准引起的纠纷,“应当引导被征地农民群众通过申请县政府调解和省政府裁决的方式,依法妥善解决”。 另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开垦。” 养老保险应“自愿参加” 早报记者昨天翻阅池州市委通过的“新”的征地补偿和养老“实施办法”发现,其规定的,从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款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取30%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做法,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文件中并无直接根据,而该文件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