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厦门3月2日电 (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芦 絮)记者今天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闲置车被朋友开走撞死人的案件。车主洪先生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而赔了12万元。 事故发生当天,2010年8月16日,正是中国传统的“七夕节”,肇事司机小汤要去和女朋友约会。他和车主洪先生同在一家公司,小汤是保安,他知道洪先生闲置的摩托车钥匙就放在物业办公室抽屉里,而抽屉从来就没上锁,小汤未经其同意,就将摩托车开走。当天,小汤开着这部摩托车在路上和开着摩托车的周先生相撞。周先生因伤势过重死亡。在周先生住院期间,小汤付了3.1万元的医疗费,周先生死后,小汤又付了1.5万元。 事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汤无证驾车逆向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周先生负次要责任。 但肇事摩托车并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洪先生说,这部车已闲置不用,就随意停放,并把钥匙放在物业办公室,没想到被朋友开走。而肇事者小汤也说,他确实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盗用”。 近日,死者周先生的家属将小汤和洪先生告上法庭,索赔55万元。他们认为,小汤作为肇事车的实际驾驶人,应对导致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车主也应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记者今天获悉,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案件以撤诉结案。车主洪先生赔了12万元,而小汤在原本已付的4.6万元的基础上,再赔2万多元。 ■连线法官■ 对车辆保管的放任要承担责任 海沧区法院法官芦絮认为,本案中,小汤虽然未经车主同意将摩托车开走,但其主观上不存在盗窃的意图,只是擅自借用,在刑法上不构成盗用。小汤应承担作为肇事者的责任。 而对于车主洪先生应承担的责任,芦絮说,根据洪先生陈述,“当时这部车已经闲置不用,就随意停放,并随手把钥匙放在物业办公室,而且,抽屉从来就没上锁”。因此可以认定车主对自己的车辆保管不当,没有尽到善良管理的责任,放任管理发生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类为危险物,因此法律规定了车主对自己的车辆以及钥匙有义务妥善保管,比如规定了车主不能随意借给醉酒、没有驾驶证的人,以避免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目前的规定没有穷尽现实发生的一切,比如本案中的闲置车子未经车主同意被朋友开走,但是,正是因为车主的放任,导致车子上路并且是车子在这次损害的发生中起到了媒介作用。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为借车人的肇事行为买单。另外,车辆所有权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洪先生必须对车祸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没有投保交强险,依法应承担相当于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12万元的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