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 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城管队员朱春瑜已出院回家,今天(19日),该案也在北仑法院宣判。被告人吴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万元。
2011年7月28日,吴某等人在北仑大碶菜场经营水果生意,因摊位占道摆放,城管人员朱春瑜等要求其整理摊位。张某、李某等人员因不服工作人员管理,与朱春瑜等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吴某见状冲上前,用剪刀刺中朱春瑜颈部左侧致其受伤倒地。后朱春瑜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七级残疾。
事发后,宁波市、北仑区两级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不惜代价,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公安部门要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惩处。
今天,记者从宁波市北仑区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该案中另一被告人钟某明知吴某犯罪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