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热点案件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民航首例“民告官”案终审宣判 东星再次败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京华时报 昨晚,记者从东星集团了解到,东星状告民航中南局一案二审结果尘埃落定维持一审判决,东星败诉。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表示将继续申诉。 东星一案缘于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下发停飞通知,同年8月东星航空宣告破产,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
京华时报


    昨晚,记者从东星集团了解到,东星状告民航中南局一案二审结果尘埃落定维持一审判决,东星败诉。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表示将继续申诉。

  东星一案缘于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下发停飞通知,同年8月东星航空宣告破产,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也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2011年2月9日,东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民航中南局的起诉书,后由广州中院转到广州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东星方面认为,民航中南局停飞令属于不当行政执法,请求法院判令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无效。去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星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7日,此案二审开庭但未当庭宣布判决。

  昨天,记者从东星方面提供的二审判决书上看到,法院方面认为,“被上诉人做出的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决定是基于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上诉人认为上述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星代理律师严义明坚持认为,民航中南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不具备,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难以说明东星航空在其作出行政措施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兰剑敏则称:“我们还会继续申诉,为我们自己,也为和我们一样没有安全感的民营企业。前途也许很渺茫,但我们还是相信,我们要的公正终有一天会看到。”(记者廖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