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正义网 记者今天从北京东城区法院获悉,东城法院已受理了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内蒙古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茅台诉称:茅台酒是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因其悠久的历史、独特的工艺、优良的品质等原因而畅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中国的“国酒”。原告是“茅台”、“MOUTAI”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早在1991年,“贵州茅台”商标就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MOUTAI及图商标在2008年亦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11月1日,执法部门在内蒙古大厦经营场所查获假冒茅台酒一批。 茅台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企业及“贵州茅台酒”这一驰名商标的声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加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李铁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