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网宁波7月18日电(记者岳耀勇 通讯员银剑)今天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对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章国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确认了检察机关取证合法,以受贿罪判处章国锡有期徒刑二年。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因涉嫌受贿罪,2010年7月被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2011年4月11日,鄞州区法院开庭审理章国锡受贿案。法院认定,章国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检察院指控的章国锡另外收受的7万元,法院以检察院“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的章国锡供述的合法性”为由未作认定。鄞州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1年8月26日、12月14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两次依法开庭审理章国锡受贿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请相关行贿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讯问章国锡同步录像等证据材料,证明章国锡并非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故章国锡审判前的供述应作为证据采用;章国锡收受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